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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行政中的舆论监督/赵文亮(8)
在“信任”方面。信任制度的建设,不仅应当促进公民政府的信任,而且应当有助于建立一个能够接受公民监督的政府。有人怀疑说,信任就不应该怀疑,建立信任并不是说不能怀疑了,恰恰相反,怀疑正是为了更加信任,怀疑也是消除怀疑的前提,如果只是信任而无怀疑,那是非理性的信任,就如同宗教信仰,而现代社会中于政府来说,这是不行的,对政府的信任,只能是一种理性的信任,即:疑而后信,释疑后信,不许疑则无法取信,当然公民与政府的信任也是有基础的,那就是:首先,公民能够有效的制约政府,不能够制约政府的公民是会怀疑政府提供服务的质量的;其次,也就是公民与政府的交流和对话,这有助于相互信任,只有一个为公民所信任的政府,才能更好的行使其权力,也只有信任政府的公民才能更好的接受政府的管理,接受政府的服务。
当然,三个机制的作用的发挥是相互的,缺一不可,而这三个机制只有协调发展才能有助舆论监督的实施,也才可能有助于政府自身的发展,才能最终取得社会的根本进步。
以上是一个总的制度构建,下面是一个具体的措施方法,我认为前些年安徽省搞的“新闻暴光案件追查制度”比较好,其具体做法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监督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新闻暴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监督查处结果的发表制度。”该制度的建构了媒体新闻监督与政府依法行政的互动渠道,成为沟通社会公众舆论与政府的重要的纽带。对于激活新闻媒体舆论的影响力和提升新闻监督的暴光实效,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真正实现其法定权力和法定职责的平衡状态的双重意义。“曝光—追查”的互动的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影响力,既可以彰显新闻媒体的良知和正义感,同时有可以有利于确立政府信用、法治政府的形象,更有利于现实的问题的解决,因而我觉得这种创新的方式是一个好的方式,可以在全国推广,这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政府行为的依法进行。
目前,有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新闻立法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因而,没有切实的法律保障,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外部环境不尽人意,新闻媒体往往要求承受的方面压力和阻力,新闻记者甚至还可能面临野蛮的暴力,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常规化制度性安排,是民主监督体系制度。传统上对新闻的政策型管制应向法律规范型管制转变,而这种转变中其作用的就是新闻立法。因而,如果要加强和保障舆论监督于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必需制定出新闻法,而这也是将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少受人为因素影响的重要途径,有助于舆论监督自身的规范行使,有助于保证对政府行政的舆论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我国经过很长时间都没有制定出这样的立法,实难说不为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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