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环节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之我见/陈远平(5)
后语
侦查环节有效防范刑讯逼供之发生,使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终结程序,使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即暢通了整个刑事诉讼,为刑事诉讼的全程运转提供了保障。《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亊诉讼程序保障之基本法,《程序规定》作为国家部颁规章、全国公安糸统的办案守则,此二者同步施行,在防范与反制刑讯逼供上,是对各级公机关的职责要求,也是对全体警官的办案指引,更是对全体侦查人员的履职保护。因此,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讯问职责: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其在陈述之中,一般不应打断或者干涉;其次,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提出问题,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当拒绝回答时,侦查人员应当宣读该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并告知其有责任回答问题。只有当侦查人员的发问与本案无关时,方可以拒绝回答;第三,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人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并当场宣读法律,或交其自已阅读,使之明确法律的规定,端正自已的态度,如实阵述犯罪事实并如实回答问题。这比刑讯逼供的作法胜算得多,也管用得多。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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