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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的思考/齐汇(3)

商法之平等正义与秩序价值
1)商法之平等价值
人生来是平等的,私权也是无比神圣的。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具有这样一种特制,它为每一个人提供同样的选择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每个人可以自主的选择做或不做,选择这样做还是那样做,但不得侵犯别人同样的选择空间;同时每个理性的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后果。此乃在自由价值下的平等观念。商法同样也具有此种外部表征。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交易的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由,任何一方不能基于自己在资金、技术、人力、社会关系上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胁迫另一方为其不愿为的行为。例如实行商事交易自愿原则,不准强买强卖;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禁止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制度等。
2)商法之正义价值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古埃及象形文字中的正义为一根鸵鸟毛,因为鸵鸟的毛几乎一般长。7 正义是什么,也许一百个人会有一百中甚至更多种不同的答案。也许正义是一种合理的程序,也许正义是一种平均的分配;也许正义是一种“在远古社会,当交易是必须的时候,当利益冲突的两方势均力敌的时候,人们凭经验得知与其相互夺杀,屠杀,流血,不如相互妥协对各自更有利的时候”8,相互间的约定;正义可能是法治抑或合法性的标榜。张明揩老师曾经告诉我们:“你们可以不知道什么是正义,但你们不可以不知道正义是什么”。作为商法,规范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合法经营,不滥用权利,就是商事正义的应有之意。和谐、值得信赖的商事交易行为关系的稳定存在,依靠的就是商法的正义价值。
3)商法之秩序价值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在人类前进的过程中,由于时代和阶级背景的差别,不同身份的人对于秩序的定义有所不同。在奴隶和封建社会,人们大多都认为等级结构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秩序。西方中世纪最权威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法分为四个等级,即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定法,其认为封建等级制度是不可侵犯的秩序;在中国,“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亲亲尊尊”、“礼有等差”的社会观念以深入人心。其后,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法国人最先举起了“自由、博爱、平等”的大旗,使得秩序这一名词有了新一轮的定义。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以社会契约形式来建立。随着垄断出现,“社会本位”的秩序观登上历史舞台,庞德认为秩序的标志就是在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建立并保持均衡的状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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