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PE相结合的法律探讨/张朝(3)
(1)优先分红权
优先分红权是PE获得投资收益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指其优先于地产企业其他股东分红的权利。
其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上述约定表明,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不按照比例而按照其他另行约定的方式分取红利。对于优先权的实现,需要在股东分红的顺序上进行调整。而《公司法》仅规定了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红,未明确是否可以在分红的优先顺序上进行调整。如果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优先权的约定是存在一定的可行性的。
(2)优先清算权
优先清算权是指PE在企业请款或结束业务时,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股东获得分配的权利。
(3)优先认购权
优先认购权是指发行新股时,PE投资者作为股东拥有一期原先的持股比例先于第三方认购的权利。
优先认购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4)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对外出售股权时,同等条件下,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 反稀释条款
反稀释条款是指,如果地产企业在本轮融资之后进行看了后续融资,那么本轮PE进入的价格就要随时进行调整,降低至后续融资的价格,如果后续以更低的价格发行一次或多次股票,本轮PE的进入价格仍需进行调整。
反稀释条款的目的旨在控制PE的持股比例,从而控制公司的分红比例。
4、对赌条款
对赌条款是地产开发企业与PE进行合作的重要条款,也是与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业务关联最密切的条款。
对赌条款,是指基于被投资企业的业绩,在PE与被投资企业或初始股东之间股权、或投资资金调整的条款。对赌条款可是视为一种奖励性或惩罚行条款。对赌条款是PE最青睐的一种投资手段,对赌条款的使用恰当,可以实现一种双赢的目的。
对于地产开发企业与PE谈判过程中,对赌协议可以基于下列项目开发事项:
(1)工程进度
通过对于工程进度的约定,设定对赌条款,一方面可以督促工期的进展,另一方面可以要求PE对于投资进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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