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叶自强(5)
从上面可以看到,《纪要》虽然仅仅具有试点的性质,严格意义上讲,它仅仅是一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政策(不同于党的政策或者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应该说,其实际作用等同于司法解释,不可漠视。然而,司法政策毕竟不同于司法解释,它具有临时性和较强的灵活性。在期货交易入市标准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先《纪要》后《司法解释》,这揭示了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种发展模式。即:最先采用《纪要》的形式,先试点。如果试点的效果较好,则可在适当的时机,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公布。一般来说,从《纪要》到《司法解释》,过渡期间比较短。对于处于司法改革阶段的我国来说,这种方法显然是比较慎重的,也符合法律规则科学发展的逻辑,值得肯定。近年来,人们经常讨论物业管理纠纷、在线交易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①,不妨采用上述办法试试看。
三、农民工讨薪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有人曾经主张,在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②。下面我们来讨论这一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这类案件是否具备倒置的基本因素。从现在发生的一些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可以看出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举证十分困难。这些年来,大批农民工进城,他们一般采用“乡里乡亲”互相介绍的方式寻求工作。由于他们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欠缺,许多人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务工合同,没有进行结算,也没有欠条之类的单据。因此,一旦发生欠薪案件,他们就缺乏充分的证据。从而注定了败诉的命运。
二是社会反响十分强烈。据许多媒体报道,拖欠民工工资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由此引发农民工聚众闹事的严重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③。
三是法律上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证据规定》第4条、第6条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况,但没有明确包含“追索劳动报酬”的内容。因此,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④。也就是说,由原告(农民工)承担举证责任。
由上可见,农民工讨薪案件具备我们前面所讲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基本因素。实际上,采用倒置的方式处理此类问题,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发挥其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手段”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扩大司法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有利于削减行政干预的“运动式”浪潮,因为这种运动式的搞法非常不具有稳定性,时高时低,不利于培养人们对法治的忠诚信仰,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如果将这种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做出明确规定的话,会产生明显的、甚至严重的副作用,它会助长那些不订合同而从事雇佣劳动的行为(签订合同是文明的现代社会劳动制度的重要标志),从而加深雇佣劳动关系的无序化,加深雇佣关系双方因缺乏明确的合同关系所导致的一系列矛盾。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