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构成要素与适用/叶自强(6)
由此可见,即使从目前来看,举证责任倒置确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如果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家现代化的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司法政策,解决目前的困难,绝不宜作为比较稳定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予以设置,以免文化素质和思想素质均受很大限制的农民工对此产生依赖心理,助长其落后的法律意识和不良的思想习惯。在执行这项临时政策的同时,应当对户籍政策、住房政策及时予以调整,以便使人群数量庞大的农民工尽快地融入城市生活,减少社会矛盾或动荡。
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特征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基本特征,以便准确地予以适用。通过考察我国《证据规定》第4条,不难发现,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客观性。在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源泉是司法实践。形成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一般情况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总结全国各级法院的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确定某个或某些事项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就此作出规定(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释)。可见,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决非主观想象的结果。(2)强制性。从我国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现有模式来看,大致有三种:一是采用《纪要》的形式;二是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如《证据规定》那样;三是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论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基于哪一种方式作出,它都具有强制性,因为作出该规则的主体要么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要么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一旦作出,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既然我们已经总结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基本特征,接下来就可以谈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注意哪些问题。(1)举证责任倒置要有根据。作为一个司法官,在适用倒置规则时,为了避免冲突,必须遵照一定的顺序。合理的顺序是: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释;最后才是司法政策。具体言之:在有法律,也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必须优先依据法律;在没有法律,有司法解释也有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依据司法解释;在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司法政策的情况下,可适用司法政策。(2)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当作出正确的解释。解释的依据,除了法律(广义上的法律)之外,还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割理论⑤。当我们依据法律进行解释的时候,同样要遵循合理的顺序,即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释;最后才是司法政策。
参考文献:
[1]保障农民工权益可否举证倒置[N].新京报,2006-04-18.
[2]艾才琴.举证责任倒置不能轻易“倒置”[N].法制晚报,200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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