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警察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制/吴健耀(5)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具有法律依据,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要需要,也不是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一提出就需要,据此应当也有必要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设置适用条件。
1、启动适用之限制
新刑诉法赋予了控、辩、审三方均有启动权利,第56条第1款规定了法院的依职权启动制;第2款规定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申请启动制;第57条第2款规定了侦查人员申请出庭启动制。
法院依职权启动制,是基于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即可进行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为:(1)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审查判断上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影响合法性的标准,理论性学说认识较多,但目前最具有权威性的依据为“两高三部规定”。依照新刑诉法之规定,法院负有审查非法证据的义务,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密切相关的。
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申请启动制,则有一定限制条件,即不能仅仅提出申请,还得必须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从客观上讲,让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线索或者材料,是有一定难度的,尽管学理派都认为这有强人所难之处,但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是必须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无理由拖延、延迟审判,保障法庭审判的正常秩序,避免司法成本无故增多 。事实上,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线索或者材料,理应不会有太多难度,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在于控方,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只须达到“合理怀疑”即可,而不是“查证属实”。因此,只要案卷材料中出现不符合“两高三部规定”所列举的证据收集方式,均可列入新刑诉法规定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予以考虑。
侦查人员申请出庭启动制,原先“两规定”是没有作这样规定的,是新刑诉法修改设立的一项出庭说明情况的机制内容。但该项申请启动制,必须要接受法庭的审查许可。法庭对此该如何审查,笔者认为,可参照法庭依职权启动制审查的标准,防止一经申请即可许可。从审判实践来说,侦查人员主动申请的情形不多,一般是因为侦查人员出于诸多个人因素考虑,为了预防不必要的阻断法庭审判的逻辑性进展,应当从严掌握。因为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意义“重在预防,而非惩罚。”“排除非法证据,惩罚非法取证人员,不是非法证据排除立法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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