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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制/吴健耀(7)

  3、启动适用之程序

  法庭调查非法证据,是新刑诉法创设的一种法庭调查程序,是先于案件事实调查之前,系对刑事庭审正常调查程序的“刚性嵌入” 。法庭启动这种相对独立的调查程序,目的在于排除证据收集的非法性,从而为法庭调查案件事实排除证据瑕疵障碍。作为诉讼程序法的一种庭审制度,其始于何时终于何时,都得需要法庭裁决。对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单独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一个裁决,依法适用裁定。(新刑诉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认为属于应当排除的依据第54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只是解决了处理的结果问题,而没有解决处理的程序问题。”为此学者建议:“应当依法作出排除该证据的裁定。”“因为只有这样(单独就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一个裁决)才能真正阻断应当排除的证据对案件实体裁判的影响,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诉讼程序的起始,理应有个程序转换的裁决结果。根据诉讼制度的设立要求,一般适用了裁定、决定两种方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有明确的裁定、决定适用的相关规定;而在民事诉讼中,裁定适用则有明确的规定 。在诉讼制度中,裁定适用较决定适用更为严格的约束要求。裁定一般需要出具裁定书这一特定方式,而决定则不一定适用书面方式。鉴于参照刑事诉讼制度中,对延期审理等情况适用了决定方式,为此笔者认为,遇有上述情况,在未有明确的限定之前,适用决定方式则更为稳妥适宜,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视案件审理需要可适时作出决定,记入庭审笔录予以体现即可,显得更为灵活便利。

  结束语: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明显不同于以前理论、实务部门所提及的警察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两者虽系同一出庭,但非殊途同归,而是各表一说,故应有警察出庭制度的统一称谓予以明确;特别是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警察出庭制度,亟待有关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确立相关的适用配套工作机制,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法的固有功能,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相兼顾的精神。

  
注释

1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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