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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警察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制/吴健耀(8)

2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是;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3 孙赟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2011年第6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P38。

4 孙赟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的思考》,2011年第6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P36。

5 王文勇、陈清运输毒品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4集(总第81集)。

6 新刑诉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7 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从其立法精神来看,是对刑事庭审正常调查程序的“刚性嵌入”,只要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存在刑讯逼供可能性,法官就应当启动这个相对独立的调查程序,从而对着重解决案件实体问题的庭审增加过多的司法成本,打乱了案件审理已有的逻辑安排。参见刘彦辉《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在我国的确立》,2011年第4期《中国法学》P150—151)。

8 李玉华《理想与现实的平衡——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2012年第9期《人民司法•应用》P6。

9 陈炜强《从凯西案看美国的司法制度与道德》,2012年5月25日《人民法院报》8版。

10 该条规定: 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11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是非法取得,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或者线索的,公诉人应当根据全案证据情况综合说明该证据的合法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法庭经审查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讯问过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必要时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证明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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