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民事管辖权探析/库欢(7)
在“原告就被告”原则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可以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其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第二,由于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利益。
(二)网络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所引发的纠纷,由于其在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出现频率,已成为网络管辖权所涉及的较大的解决领域,在这一领域的突破性研究直接成为网络电子商务法律的重要关口,而在解决网络合同纠纷管辖地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果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管辖法院,一般根据合同中其履行最能体现该合同特性的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营业所履行来确定合同的管辖地。
由于网络的跨国性质,如何履行网络合同进而确定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在联合国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对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法规定,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时,收件人的营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点;在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营业地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签订地。[10]但该法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没有涉及。合同的履行地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解决中,各国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如英国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直接将其规定为卖方的住所所在地,直接避免了交易过程中所出现的管辖权确定的混乱。还有如美国关于网络交易合同纠纷的规定中表示,卖方将商品发送到当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商品在若干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之间传递,商品传送到买方所在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从买方所在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传送到买方电脑上。上述不同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规定相当于扩大了合同履行地的传统解释,使得网络服务商直接成为其适应管辖权的载体。但是不同的国家仍然对于这一情况有着不同的规定,在国际上还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管辖规则,不利于国际网络中电子商务的解决。为解决上述实际困难,世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都做了不同的探索。(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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