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的法律思考/俞泽迪(3)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把握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③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律师的盲目信任、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其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
一是讯问中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做出预判、想好对策,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
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讯问方式,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的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
三是及时分析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不枉不纵
针对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反贪侦查实践中对翻供的审查极为重要。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冷静应对,在综合查办案件过程和全案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不被其表象迷惑,扩展思维、调整侦审策略、对辩解作针对调查。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一概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而是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
(三)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证据证明力
全面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都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依据。侦查人员不仅要收集有罪、罪重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证据;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原生证据、言词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再生证据、实物证据,用这些证据来辨别和印证直接证据、原生证据、言词证据。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业规章以及部门规定,查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纪。只有形成全面、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证实嫌疑人是否犯罪,辨明其罪重、罪轻,才能严防疏漏,使翻供者无隙可乘。全面收集证据主要围绕两点进行:一是要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当前,当事人翻供,无论是在行为性质上由重翻轻,数额上由大翻小,还是赃款去向上由私翻公,一般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的。因此,在讯问过程中,要按照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将其细化为若干证据种类去收集,对可能翻供的因素和环节要仔细盘问,并迅速予以查实、固定;二是要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由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不同,执法人员、当事人的地位不同,他们对证据的认知角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收集和审视证据时,视线要向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收集、分析证据,提前拾遗补漏,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挑剔,做到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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