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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并购的法律性质及其制度完善/胡艳香(6)

  2.完善银行并购申报审批制度。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活动的效率,在与《商业银行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并购条例》应当规范银行并购的申报审核制度:确立并购审查的宗旨、原则;明确商业银行并购主管机关及其职责,赋予主管机关对商业银行并购的审核批准和监管的权力;明确规定银行并购申报的义务主体、申报时间、申报的内容和形式;科学设计商业银行并购的评估标准,强调主管机关对并购方的资质监管和注资监管;明确规定审核期限、并购异议的处理、并购审批结果公布等;对违法申报、审批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进行刑事处罚。

  3.完善银行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参考美国一般规范的反垄断法和特殊规范的银行反垄断法相得益彰的法律架构,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银行并购的反垄断实施细则。对禁止商业银行合并的标准和豁免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科学设计商业银行并购垄断行为的考量因素,包括该银行并购对整个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购银行在银行业市场中所占份额、并购方银行业务的集中程度等及其计算方法;考虑以并购可能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产生或加强金融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利影响,如处置问题银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等作为禁止商业银行并购的豁免理由。另外,针对国内银行业竞争力不强、跨国银行和国际金融集团通过并购中资银行深度介入我国银行市场、可能引发垄断国内市场甚至控制国内银行业这一现状,我国应优先考虑将保护民族金融安全、提升金融竞争力作为反垄断政策目标,[13]对外资银行并购监管立法规制给予更多关注,明确规定外资银行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件,科学设计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明确限制外资并购同质银行的数量及要求,以确保外资并购不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产生威胁。

  
【注释】

[1]参见吴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比较研究》,载《财经科学》2003年第1期,第126页。

[2]参见郭富青:《论我国企业兼并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4期,第37页。

[3]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页。

[4]参见史生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与银行监管》,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6页。

[5][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6]徐国栋:《民法典与权力控制》,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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