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上)/仇少明(6)
笔者曾遇不少客户,为了规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最高限制,而采取在合同中设定“自动续展”条款的措施,即约定租赁期限为N年,租赁合同期满后如有任一方提出续约要求,则无论对方是否同意,租约均自动续展M年,且续展次数不限(即租期N年届满后,在续展的情况下,租期有可能呈现的态势为N+M,N+M+M,N+M+M+M……)。那么,该条款的效力是有效还是无效呢?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约定的租赁期限原本不足20年,如为5年,期满后只要一方提出续约要求均应自动续展1年,且续展次数不限,则自续展之日起至20年之间的租赁期限,因没有违反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合同法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系有效之约定。
(2) 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年,期满后自动续展M年,在此情形下,相当于当事人直接约定了(20+M)年的租赁期限(很简单的数学原理,即当M>0时,20+M>20),该条款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20年的期限约定系有效,延长期限的约定为无效。
针对以上情形,笔者根据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如下参考方案,供各读者共享:
(1) 优先续约法:在租赁合同中设计优先续约条款,此项将在后文中详述,故此处不累赘。
(2) 有限延长法:原租赁期限不足20年时,双方可在(20-原租赁期限)的范围内延长租期。例如,原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计10年,履行5年后,若承租方根据商业判断认为继续租赁将使己方更为收益,则承租方可主动要求与出租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租赁期限,延长至2031年底。此时,因该租赁合同项下租期总计为2012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共计20年,并未超过20年的最高期限限制,故此补充协议项下延长的期限系合法有效。
(3) 去零取整法:原租赁期限为20年时,履行几年后,若承租方出于战略考量拟延长租赁期限,而直接在20年的基础上延长,将面临违反法律性强制性规定之约定应为无效之风险,因此可终止原租赁合同而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除租赁期限有变以外,两份合同内容相同),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调整租赁期限(注意此处为调整,而非简单延长)。举例说明:
A.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履行至第8年时,承租方为巩固当地市场保有量而拟延长租期,与出租方协商后,双方终止原租赁合同而重新签订新合同,约定租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此时,虽然新合同租期也是只有20年,但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实际可支配期限为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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