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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上)/仇少明(7)
B.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了租赁期限为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到2017年12月时,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调整租期,约定“双方同意原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调整为2018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且补充协议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其余条款不做任何变更。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去除掉已过的租期,将与之对应的相同期限转接到后面拟延长的部分(取头补尾),调整后的租期亦未超过20年。
可能有些读者会称,出租方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租赁合同履行多年后,其有相当的能力判断是否与承租方延长租期,承租方单方的臆想并非一定能实现。对此,笔者认为,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问题都是法律问题,将任何问题法律化或绝对化并非理性的做法。比如出租方不同意承租方延期的行为,或不同意承租方所选择的延期的方式,这些问题完全可由承租方采用非法律措施的做法去解决,而非完全都提升到法律层面,否则法律问题解决了,现实问题或生活问题却无从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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