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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中)/仇少明(5)
(2) 这是房产已合格交付且经双方确认实际交付的合法有效证明。
(3) 这是明确出租方日后维护其所提供设施、场地的标准依据。
(4) 这是已完成房产交付手续的书面证据,可明确房产原始状态。
(5) 这是退还房产时清点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详情的参考依据。
同时,房产交付确认书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与实际交房日期对应起来,防止出租方过早或迟延交房而影响承租方的原有计划及工作安排,也确保出租方如约履行交房条款以及承租方能正常按约接收房产。从固定书面证据的角度而言,作用较大,不容忽视。
4. 迟延交房或未交房的违约责任。
对于出租方未交房或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对承租方而言,是极其关键的保底性约定,对于弥补经济损失、抚平心灵伤口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笔者对此建议分两步走,一是迟延交房时的处理,二是承租方忍无可忍而解约时的处理。
(1) 关于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对于每迟延一日交房,出租方应承担多少违约金,由当事人协商即可。从形式而言,可以是比例式,也可以是金额式。
比例式,顾名思义就是采取百分比或倍数的形式来表示,例如30%或两倍等,但是计算基数一定要明了。对于抽成类计租模式的房产租赁,切忌使用“首年(或上/当年度)租金(或月/日租金)”作为计算基数,这是个逻辑问题,抽成必定与营业额或利润相关,在实际经营尚未进行的情况下,抽成是无法发生的,当计算基数不存在或不明了时,依此计算的违约金也是个未知数。
金额式,也就是直接写明多少钱,非常清晰,但是建议承租方在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及自身商业经营现状后合理设计该金额,比如是约定每日人民币100元还是1000元。
当然,有时由于出租方的强势或者考虑双方的合作关系,从迟延交付第一日到开始计算违约金之间会有一个宽限期,出租方在该宽限期内交房的,则不视为违约。对此,建议承租方做综合考量,分析该宽限期的长短是否合理以及对己是否弊大于利。
(2) 未交房而解约的违约责任。对于出租方迟延交房超过某个时间段时,承租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且保留追究由此所引起损失的一切权利(或约定一个解约违约金的数额)。此点毋庸置疑。承租方付出了人力、物力、财力,在觅寻、联系、谈判及签约后,却不能在约定时间获得心仪房产的使用权,时间成本、实际损失无可估量,心理伤害也无法预期。对于超过多长时间承租方有权解约呢?这个可由当事人协商后确定,但一般不宜超过三个月。
第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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