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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中)/仇少明(7)
4. 发票提供。
建议承租方关注出租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及日期,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建议采用先发票后付租的模式,并约定承租方在面对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约定时享有暂扣租金的权利(即承租方有权延迟付租而不被视为违约,直至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或承租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时止)。
5. 其他期限的付租问题。
其他期限,主要是指一些正常计租期限以外的时间段。比如承租方考虑到经营几年后想再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会提前与出租方约定好,届时出租方应给予承租方XX天的免租期,该期间内承租方可免费使用房产而无需付租。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承租方没有在这XX天内完成装修改造,超过这XX天以后的期限因仍在装修改造,如果直接按原约定付租,实际上对承租方很不利,因此该阶段的租金计算应另行特别约定。
笔者曾就此与一客户沟通,该客户采纳笔者的建议后,在合同中专门进行了约定,并认为自己约定的内容很有道理,沾沾自喜后觉得不够,于是拿来与笔者一起分享。乍一看,该约定的确解决了其他期限与租金特殊计算的对应问题,但是细察起来,逻辑上还是有地方需要改进的。
请看:“出租方同意在承租方使用租赁房产5年后,提供30天免租期供承租方用于装修改造,该30天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超过30天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期间的租金应依据XX标准计算”。
其实,上述约定有被理解为如下意思的可能:出租方可给承租方30天的装修免租期,但是如果承租方装修超过这30天免租期尚未完成,则适用后半句的约定,即装修改造整个期间的租金都要按XX标准计算,而不是承租方想要的结果,即30天免租,超过30天的后面的装修改造天数按XX标准计算。其实,这个约定错在一个标点符号——逗号。挪动该逗号后,后半句的表述应为“超过30天的承租方装修改造期间的租金,应依据XX标准计算”。这真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啊!
另外,针对出租方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场地出现非因承租方原因所致的毁损、故障而不能正常使用时,以及出租方对其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场地进行维修、维护或扩建导致承租方不能正常使用时,这段时间的租金是免付还是减付,承租方最好提前考虑并明确约定。
第三,相关租赁费用。
主要是指除租金以外的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比如水电费、电话费、采暖费等。原则上这些费用应据实结算,不建议采用分摊的形式,因为如果分摊,则费用将会与入住率有关;如果出租方坚持使用分摊的形式,建议务必明确分摊的上限(此可根据使用面积与入住率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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