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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中)/仇少明(8)
另外,对于北方地区的房产租赁,采暖费是必须要考虑的。鉴于北方供暖期一般是10月底到11月初开始,至次年3、4月份结束(内蒙古、哈尔滨会晚一些),如果进场时间不是早于供暖期的开始日或晚于结束日,就会涉及到采暖费的支付。建议按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并承担,比如于次年1月份进场开始装修(读者也许会认为这么冷的天怎么可以装修呢,不要忘了室内温度是可以装修的,即使做外墙和室外台阶,用防冻水泥也是可以实现的),此时才开始使用租赁房产内的供暖,供暖期已过大半,如果不分情况地支付采暖费,实际对承租方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本没有享受到那么久的供暖时间。
因此,对于相关租赁费用的明确约定,有利于避免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承担或分担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引致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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