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下)/仇少明(5)
1. 适用条件。
首先从优先续租权的一般适用条件入手,只有明白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该权利,才能在合同中约定对承租方行之有效的优先续租条款。
(1) 基础因素——当事人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若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根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质朴原理,优先续租当然无从谈起。
(2) 前提因素——租期届满后,该房产继续对外出租。
若出租方收回房产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方一般不得强行要求出租方必须继续租赁。
(3) 限制因素——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注意,不是“更优条件”)。
所谓“同等条件”,就是出租方欲与其他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时所达成的租赁条件(主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付款方式等,承租方亦应以此条件继续与出租方的房产租赁关系。
(4) 主体因素——行使主体仅限于原承租方。
大家都明白,枝叶必须依托树干本身才得以存续,树干营养丰富则枝叶茂盛,树干枯竭而亡则枝叶不复存在。同理,优先续租权附属于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其产生与消灭皆从属于该基础法律关系,原承租方死亡后,基础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则优先续租权亦随之消灭,而不能继承。同时,优先续租权也不能单独转让,只能随承租权的变更而变更。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身份关系,仅应且只能维系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身份资格不具有独立转让性。
2. 对“同等条件”的理解。
鉴于出租方对其房产享有当然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而优先续租权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出租方的意思自治,限制了出租方的处分自由,但若以“同等条件”继续租赁,对出租方的权益并不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为无论出租对象系何人,在以经济利益为基础的房产利用关系中,只要能够满足出租方的心理经济预期,对出租方而言有何不公?
同时,这也并未剥夺其他方欲承租的机会,因为其他方仍然可以参与租赁询价与谈判,如果原承租方不能提供或满足同等条件时,则根据价高者或条件优厚者得市场的原则,出租方可以决定与其他方建立租赁关系。
故设定“同等条件”完全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能够充分发挥租赁房产使用价值,平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看到这里,各读者不禁要问,此处“同等”该如何理解与判断?
(1) 若采用“绝对相同”的标准,即各项交易条件必须一毫不差,虽操作起来便捷,敢问这种“版版六十四”的绝对标准,如何应对这千娇百媚的世间万象?
(2) 若采用“相对同等”的标准,即条件大致相等即可,试问这种伸缩自如的弹簧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准确化解矛盾,对原承租方而言难道不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你能分辨这变幻莫测的世界吗”?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