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站在承租方之立场(下)/仇少明(7)
与其后悔不已,不如做到自己的权利要争取,对优先续约的条款内容约定全面、详尽、合理。提供如下一例,供各读者参考: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或各次续约期限届满前,承租方有权于任何时候(此处也可调整为“于租期或各次续约期限届满前提前6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是否延长租赁期限,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该书面通知送达出租方之日起,双方同意此续约合意即生效。续约次数不限,每次延长的期限为【】年,延长后的累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每次续约所对应的该次续约期间的租金上浮标准为上年度租金总额的【】%”。
当然,有些读者会认为用此类条款打倒出租方是不可能的,出租方当然会为其权益而拼死力争。笔者虽为法律人士,并非纯正的商业人士,但结合以往参与的商业谈判,笔者打心里认为:一旦各方坐到谈判桌前,谈判即成为彼此的尊重,各方的智勇较量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谈判的最终目的不是谁压倒谁,也不是想法设法置对方于死地,而是一幕幕精心策划的戏剧,融合着不断地调整和妥协,以最终获得与满足己方要求并达到双方一致的结果。建议承租方本着尊重、相容、理解、明确和连续的心态,去对待同出租方的每一次谈判,包括此类优先续约条款的争取。
结语
笔者从承租方的立场出发,在《租赁合同起草中需注意的问题系列》上中下三篇文章中,客观地向读者描绘了一张房产租赁条款风险图,承载并传递了笔者处理相关案件的真实感受和经验教训。从哲学角度而言,这也是我们认识客观规律,能动利用客观规律并改造社会的必然结果。当然,仅通过文章的寥寥数笔就熟练掌握驾驭之术是具有较大难度的,但相信睿智的承租方会善于从他人的实践中总结并汲取经验教训,分析成败得失以及成败得失背后的原因,从而避免自己重蹈他人覆辙。
同时欢迎各位读者来信来邮来电,指出笔者的疏漏错误之处,提出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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