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1)
2、患者和家属共享模式。立法文本为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予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此种模式下患者和家属并列为同意权的主体,没有强调知情基础上的同意,适用范围扩展到适用手术情形以外。
3、患者和家属任选模式。立法文本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此种模式下患者和家属是知情同意权的任选主体,除实验性临床医疗外,患者知情的内容仅限于病情。
4、患者模式。立法文本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首次确认患者是知情权的主体,且知情范围较之《执业医师法》扩大到病情、诊断和治疗方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首次明确区分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与代理主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目前是规定知情同意权效力最高的立法文本,该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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