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2)
虽然各部法律的规定各异,但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同位阶的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效力优于其他法律,即可见知情同意权的主体首先是患者本人,并非患者家属。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其近亲属可以代为行使,必须指出的患者近亲属只能是知情同意权的代理主体,而非实际享有该权利。特殊情况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和特殊行为能力受限。前者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无法以自身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而应当由其近亲属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后者为疾病状态下意识不清患者和心理脆弱的患者,患者意识状态不清,医师无法直接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心理脆弱患者对病情望而生畏,无心情和心理去聆听医师的解释,因而近亲属可以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制度的正当性,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并不是政治哲学,而是社会实践和制度竞争。这个制度之所以总体上为中国患者接受,并不是因为中国人的愚昧,而是中国人深厚的社会洞察力和智慧。法律是基于本地资源对人类某些普遍问题以及部分地方问题的制度化回应。对我国知情同意权立法做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刚开始重视家属和单位,再到重视患者、家属,然后才重视患者,体现了从家族主义到社群主义再到个人主义的发展过程,反映了立法机构对知情同意权主体经历了不同的认识阶段,显示了逐步强调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走向。
(三)说明义务的形式
为了使患者获得必要的决定自由,医师提供的医疗信息必须使患者能够理解并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告知。说明义务的履行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语言交流必须以患者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而不能以医学专业术语向患者进行说明。除了语言方式,医师还会以书面方式记载说明的内容与过程,实践中以同意书为常见。
实践中手术同意书的法律争议最大,本文从知情同意角度对手术同意书进行了以下界定。
1、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
(1)手术同意书是医方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明文件。
手术同意书是医师落实知情同意权,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文件。手术同意书主要目的在于医师充分的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手术方案、手术风险、手术预后等情况,然后由患者进行权衡决定是否接受手术。
(2)手术同意书是患方承担医疗风险的证明文件。
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证明其已知晓手术风险,意味着其选择手术而承担相应的手术风险。受医疗科技水平及患者自身个体差异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医疗风险难以完全避免。如果全部风险由医方承担势必使得医方保持过度谨慎保守,从而使得患者治愈疾病机率因医方害怕承担责任而减少,因此,在患者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并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可使医方免责。但是医方因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医疗损害则不属于免责的范畴。经过鉴定机构认定医方手术存有过错,则医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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