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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3)

  2、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果

  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免去医疗机构对手术应有损害、固有风险及意外的责任。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并不意味着所有手术风险将由患者承担。即使手术同意书中载有“一切风险由患者承担”等字样。类似这种免责条款无效,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是法律强制予以规定的,是法定义务,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是契约法基本法理;另外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是表明患者对手术应有损害、固有风险及意外已由医师说明告知,其只承担手术应有损害、固有风险及意外的责任。医方承担责任以手术中是否存有过错为依据,因医方手术过错导致不良后果,即使包含有免责条款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手术同意书可以初步证明医师已经履行说明义务。所谓初步证明意味着非最终证据,医务人员是否充分恰当地履行了说明义务,还要审查手术同意书记载的内容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医师未对患者口头解释和说明或患者咨询手术风险问题而医师未给予正面回答则都是说明义务的瑕疵履行,即使患者已签字也不能证明医师已充分履行说明义务。

  (四)说明义务的标准

  医患关系主体包括医师和患者,医师的说明义务是患者行使自我决定权的基础,知情同意原则一方面要求患者获得充分的医疗信息,以便做出合乎个人期望的医疗决策;另一方面却不希望患者因为医师提供过多难以理解的信息,陷入不必要的困扰。医师的说明义务大体分为三类:1、结果回避之说明义务;2、同意有效要件之说明义务;3、报告义务。“知情同意”原则中医师说明义务是指同意有效要件之说明义务,也就是说医师的说明必须达到使患者有效同意的效果,因此对于医师的说明就应有一个质的规定,有一个大致的标准。美国法院认为,并非所有的风险事实都必须告知病人,只有那些“重要”的事实才应该告知病人。重要事实的判断可以从医师及患者者两个角度分别观察,理论上分为“合理医师说”、“合理患者说”、“具体患者说”、“折衷说”。

  “合理医师”说是指一般医师所负有的说明义务,由医疗专业人员依其惯例来认定哪些信息应被公开。诉讼中,患者必须证明在相同情况下被告没有提供一个合理医师应提供的信息,该说忽略了患者自身的因素而受到批判。

  “合理患者”说是指凡为一般患者所重视的医疗资料,医师均有义务说明。合理患者说是一个客观标准,患者在诉讼中必须证明一般患者知道足够多的信息将不会同意,否则法庭不予支持。

  “具体患者”说是指医师应负的的说明义务,应就个别患者决定,凡依患者之年龄、人格、信念、心身状态,可以确知某种医疗资料与患者者利益相结合而为患者者所重视的医疗资料而医师有预见的可能性,医师对该资料即具有说明义务。根据患者的个体差异决定告知信息内容的多寡,该说因课与医师太重负担而不利于医疗技术的发展而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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