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4)
“折衷说”是具体患者说和合理医师说相结合,以合理医师知道或应知道具体患者的信息为基础,在能预见患者所重视的信息这一前提下,对患者所期待或重视的信息进行说明。该说医师的说明义务取决于患者认识能力,医师对具体患者的认识能力作出评估后,对患者基于自身智识水平掌握的信息不予以说明则并不违反充分说明义务。
至1996年为止,美国五十州加上华盛顿特区,有二十五州采合理医师标准,二十二州采合理患者或具体患者标准,另外四州则采混合标准。可见源自美国的知情同意原则在告知标准上也存有较大分歧。
综合四种标准学说,本文主张以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相结合的标准。其理由如下:
第一,医疗水平因素。我国医疗技术水平层次不齐,适用“一刀切”的标准将不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我国东西南北跨度大,医疗水平更是层次不齐,相同等级医院在医疗水平上也具有差距,适用同一标准可能造成对发达地区医师说明义务较轻,而贫穷地区医师的说明义务太重的不公平现象。所以主张在前者地区医师以具体患者说为主,后者地区医师采合理患者说为主。
第二,普通大众医疗知识普及程度。医学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专业术语普通大众可能难以理解,即使在发达城市也有很多民众的医疗知识也很欠缺,针对我国医疗知识普及程度不高的状况也应以合理患者说为主兼顾具体患者说。
第三,合理患者说与具体患者说相结合可以平衡医疗效率与个性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医患关系的和谐化。
因此采合理患者说和具体患者说标准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五)说明义务的免除
医疗情形复杂多变,一律要求医师尽到说明义务则可能对患者不利,从而违背知情同意权的价值本义。因而必须对例外情形下免除医师的全部或部分说明义务。
1、紧急情形下说明义务的免除
在医疗紧急的情况下,患者处于无意识或意识不清的状态,无法对病情诊断、治疗措施等进行知晓,而患者又急需医疗救助,在此情形下医师可以免除告知义务,可以直接对患者进行医疗救助。英美法通过推定同意理论将紧急情况下告知义务豁免予以正当化。假定患者为一个理性人,如其被告知会同意医师基于最佳判断采取的治疗措施。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了紧急情形下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制度。
紧急情况下医师说明义务免除深层逻辑是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的取舍变通。毕竟患者就医之最终目的在于治疗疾病,而不是追求知情权。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存在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严重威胁;二是这种威胁必须是现实的、紧迫的;三是患者无同意能力且无法联系其近亲属。医师说明义务的免除是阶段性而非根本性的。在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后,医师仍然负有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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