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6)
在说明义务免除方面包括紧急情形下说明义务的免除、患者表示不需要告知而免除、晚期患者说明义务的免除。
四 、侵害知情同意权的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的成立须以发生损害为必要。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实际损害为要件,若无损害,则无赔偿。该部分首先对损害进行界定,以此为基础论述侵害知情同意权的损害及其赔偿。
(一)损害的界定
“损害”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amnum”,与过错、因果关系构成侵权法的核心概念。对于损害的理解,学说上历来不一。以下是民法上对损害认定三种主要学说:
1、利益说(差额说)
德国学者毛姆森(Mommsen)于1855年提出了差额说,此说认为,损害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之利益。易言之,即被害人对该特定损害事故所损害之利益。该项利益,乃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之差额。因此该利益说也被称之为差额说。差额说强调从利益总量的增减角度去判定损害的有无及大小。根据差额说,损害就是被害人的财产总额因被害人行为而减少的数额,损害事故造成的财物上具体的毁损破坏并不认为是损害。损害被量化为总财产上的差额,计算被害人财产总额时,应将所有的有利不利因素全部予以考虑。财产总额的认定必须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的个体情况,充分反映被害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差额说认定的损害是“主观性损害”。
2、组织说
严格说来说组织说并不是指一种学说,而是对几种具有共同点的损害观念的概括,以差额说为基础,通过对差额说的弊端的修正而提出来的,包括有真实损害说、直接损害说、组织损害说和客观损害说。他们的共同特点归纳为:第一,加害行为所致特定物体本身发生的毁损、灭失、被剥夺等也是损害。这种损害统一称之为“客观损害”的损害,与“财产总额的减少”共同组成法律上的损害概念。“损害一观念,乃由客观损害之成分及其他整体财产上所受损害之成分所组织而成。客观损害应客观估定并应于任何情形下予以填补,易言之,纵使赔偿权利人就该特定被毁损物体所有之利益小于客观价值,赔偿权利人仍得请求客观价值。换言之,客观的损害是一切场合应获得赔偿的最少损害。根据以上最少的损害论,如果有权利侵害,受害者常常可以请求被侵害或被剥夺财物的客观价值或者作为最少损害的客观价值的减少。第二,所有的组织说分支学说都不彻底抛弃差额说,都认为:“二财产状况所发生之差额,仍得获得赔偿,但其赔偿在损害之观念中位居次要地位,且以其差额大于客观损害为前提。财产差额若小于客观损害,则损害即等于客观损害,利益说乃不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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