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8)
“注意义务违反说”认为医师的说明义务是医师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未履行说明义务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知情同意”的过失是正当医疗行为程序的过失,这种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侵害了患者的决定权。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并不会直接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会间接导致人身损害。从因果关系的角度看,造成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医疗行为本身的过失,医师违反说明义务只是间接原因。
评价医师违反说明义务的损害有三种观点:
1、慰藉费说
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身体、精神损害的,医师理应当承担赔偿患者身体、精神损害的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应将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这一事实视为“损害”。因此首先判断医疗过失与身体、精神痛苦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有因果关系,无论医师是否违反说明义务,按医疗过错模式处理,无考量是否违反说明义务之必要;反之,如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必考虑违法说明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犯模式处理(赔偿慰藉费)。
2、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判断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患者应该做出怎样的决定,然后再判断患者决定的医疗行为是怎样的医疗结果,最后用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所实施的医疗行为的现实结果与推定的结果相比,差额即视为损害。医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以“如果医师做了充分说明,患者就不会承诺该医疗行为”为前提。
3、全赔说
医师违反说明义务时,患者不仅可以请求自我决定权被侵犯的慰藉费,而且如果在医师违反说明义务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还可以请求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主张注意义务违反说中的全赔说,理由如下:
首先,“违法性阻却事由说”概括性推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这与紧急情况下的医疗特权和无因管理制度相矛盾,该说推定前提不成立,因而与实践相冲突。
其次,不分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只要医师未履行说明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切损害后果的观点对医方过于苛刻。知情同意权的本义在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不是一味强调患者自主决定权。
再次,说明义务是医师注意义务的一部分,说明义务的违反就相当于医疗技术损害中的“过失”,因此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患者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的“慰藉费”,还包括与违反说明义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害部分。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慰藉费”相当于美国法上的“名义赔偿金”,只能是小额赔偿,否则又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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