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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19)

  根据全赔说的观点,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人身损害。比如,未经患者同意进行的绝育手术。

  2、精神损害。知情同意权是人格权,其核心是意志自由,表现为精神利益,因此侵害知情同意权大多会造成患者精神上的痛苦。

  3、财产损害。表现为未经患者同意所行医疗行为而支出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4、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表现为医师未告知转诊而使得患者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和医师怠于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认为的最佳治疗方案。不同的患者结合自己的病情可能在保守治疗或积极治疗方案之间选择最适合自己方案,医师未告知,患者的期待利益会受到损害。

  (三)小结

  损害理论包括利益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说,通过对三种学说的比较分析本文采损害事实说,认为损害是受害人所主张的其本人所蒙受的不利益的事实。

  医师未取得患者的同意所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和“注意义务违反说”。本文采注意义务违反说,认为医师的说明义务包含在医师注意义务之中,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医疗行为本身的过失,医师违反说明义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只是间接原因。对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赔偿本文采全赔说,即患者不仅可以请求自我决定权被侵犯的慰藉费,而且如果在医师违反说明义务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还可以请求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以及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

  结语

  从知情同意权的雏形的形成到现在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从判例的角度和立法角度可以清晰再现知情同意权形成的轨迹。知情同意权源于一种契约权利但又脱胎于契约进入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在患者权益愈发重视的今天,已是各国立法的趋势。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在于赋予医师说明告知义务,而告知义务内涵丰富,包括说明义务的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形式、说明义务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免除。损害理论包括差额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说,本文采损害事实说。医师未取得患者的同意所进行的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说”和“注意义务违反说”。本文采注意义务违反说。知情同意权本质是一种人格权,侵害知情同意权造成的损害类型主要有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以及丧失治疗最佳时机、最佳治疗方案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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