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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俞强(9)

  首先,医疗合同与现行合同法存在冲突。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提出内容具体而明确的要约后,相对方在对要约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一旦做出承诺并到达要约方,则合同成立。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医师无法对疾病的发展、预后等做出准确的预测。医务人员可以预测患同一疾病的人群中,有多少人能被治愈,但不能预测具体是哪些人被治愈,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使得医学面对群体时是确定性的,而面对个体时又是不确定的,而合同法要求要约内容必须是确定的。

  在合同抗辩权和解除权方面,合同法规定在一方不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也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在一方不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主要义务,使他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然而由于医疗合同被赋予的社会道德义务,如果患者不能支付部分或全部医疗报酬,或经济状况恶化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按照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医方则不能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即使患方恶意欠费,医方也不能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

  因此,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导致的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医疗机构负有社会道德义务使得以合同法来规制医疗行为在法理上存有冲突。

  其次,契约的相对性决定其保护范围一般仅限定于合同当事人。医疗损害造成患者死亡情形下,依据契约相对性则患者家属不能追究医疗机构的违约责任,因此适用契约法患者家属则无请求权,造成明显不公平。

  再次,契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的救济有限。“因为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同时这种损害又难以通过金钱加以确定,因此,受害人不能基于合同之诉获得赔偿,但受害人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完全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而不必提起违约之诉。假如合同责任也可以对精神损害做出赔偿,就使得责任竞合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基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适用侵权法更能保护患者的权益。

  三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以医师说明义务为视角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须在得到医师充分说明与病情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才能行使,因此医师的说明义务构成知情同意权的前提。一般说来,法律规定说明义务,是为了平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保障信息弱势方的权益。医患关系中医师的说明义务除维持公平功能外,还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保障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由此有必要对说明义务的各个方面进行阐述,该部分对说明义务的阐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说明义务的主体、说明义务的对象、说明义务的形式、说明义务的标准、说明义务的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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