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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法官制度/王善伟(2)
与身份法官制度相对立的,便是本文试图构建的审级法官制度。
审级法官的理念
所谓审级法官制度,是笔者为论述的方便而生造的名词,它具有如下内容:
一、现有法官分为三个体系:
1.初审法官。被确定为初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一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初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但其待遇不得低于全国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2.终审法官。被确定为终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上诉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终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终审法官以考试的方式从初审法官中择优产生,终审法官的人数为初审法官的百分之二十。终审法官的待遇与初审法官一样。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3.复审法官。
被确定为复审法官的法官只能审理申诉审案件,无论他或她是供职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复审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样。复审法官以考试的方式从终审法官中产生,复审法官的人数为终审法官的百分之四十。待遇同初审法官。现行的财政供养体制不变。现行的法官产生管理方式不变。
二、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1.一审案件。
所有一审案件按照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地级市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所有初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余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的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承担诉讼费用。
2.终审案件。
所有二审案件按照现有的管辖制度管辖,以确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审理法官按以下方法产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省为行政区,该行政区内所有终审法官名单存于微机,排除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单后,其余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审理法官。审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审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审判前应有受理法院法官作庭前调解,拒绝出席调解会议的当事人无论案件胜诉与否均承担诉讼费用。
3.复审案件。
所有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申诉,必须有最高法院的复审法官审核并确定是否重审。所有确定重审的案件,排除最高法院的所有复审法官以外,审理法官由当事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重审一律在最高法院进行。无论案件胜诉与否,诉讼费用一律由申诉人承担。
4.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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