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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叶军(3)
  在侦查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各项办案制度,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询问)时间、讯问(询问)地点的要求。尤其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以刑讯逼供、诱供为理由的翻供,播放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直观的反映讯问的全过程,就能够效保护侦查人员,戳穿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翻供理由。

  (二)取证要及时周密

  有些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后,侦查人员不能认为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就松一口气,只做一个简单的笔录。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最脆弱的,同时反映的情况也是比较详细真实的,犯罪嫌疑人配合程度也较高,因此侦查人员当乘热打铁,围绕犯罪构成,制定详细周密的讯问提纲,并及时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予以固定。对于影响犯罪构成量刑的关键问题如受贿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次数、行贿事由、请托事项、如何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要及时予以固定,并迅速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贿的证据越充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案件认定的威胁越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及可信度也就越小。

  (三)重视取证细节

  1、注重特征性证据的收集。由于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犯罪特点,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特点的供述往往可以作为其口供真实性的判断根据。尤其是对于“先供后证”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越具体明确,其真实性就愈大。如犯罪嫌疑人对受贿款的描述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有无包裹,如何包裹,钱币的种类、数量,一起的还有无其它物品等等。有些细节是当事人非亲历不能说明的,这样的证据真实性更强、证明效力更高,尤其要注意及时收集并固定。如在张某受贿案中,张某供述行贿人李某行贿20万元时装钱是用的某银行装款的布袋这一细节。侦查人员及时将这一细节通过向行贿人以及行贿人单位会计和银行进行调查,予以固定。虽然在审判阶段张某对该节受贿事实予以否认,但是由于该证据及时固定到位,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未被采信。

  2、注重笔录细节。一般而言,受个人角度及个人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的影响,对于犯罪事实的叙述,一般行贿人和受贿人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嫌疑人在不同时间所作的叙述也不会完全相同,这是自然规律。但是,有些侦查人员受个人书写习惯和记录方式的影响,甚至追求行、受贿双方在口供上的高度一致性,这样制作出来的讯问行贿人和犯罪嫌疑人笔录不管是问话方式还是答话内容均基本一样。有时候侦查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为了图省事或者追求笔录的一致性,喜欢将嫌疑人笔录复制、粘贴,甚至有错别字都完全一致。这样的笔录就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抓住把柄。所以行受贿案件在追求细节相同的原则下,更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达,追求完美的一致,并不符合科学规律和生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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