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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叶军(4)

  3、提倡让行、受贿双方写亲笔供词

  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能增强口供的证明效力,有效反击犯罪嫌疑人关于刑讯逼供、没看笔录等翻供理由。特别是对其书写亲笔供词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庭审效果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时预测犯罪嫌疑人翻供可能性

  侦查员秉承客观公正的义务,必须正确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不能从有罪推定出发,以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先入为主,片面认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是认罪态度不好,翻供不实,而要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注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侦查过程中要注意倾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尤其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和情节,仔细分析。充分注意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同时,针对其辩解的内容,及时的查补完善相关证据,为下一个环节的正常进行提前做好准备。即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供述比较稳定,没有发生翻供情况,侦查人员也要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准确预测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及可能翻供的理由,在固定口供、收集证据时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保证下一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有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翻供内容延伸性的多问几个问题,就有可能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翻供。如笔者在办理刘某某受贿案时,犯罪嫌疑人对其中一笔受贿20万元用于购房的事实提出系借款的辩解。对于这一辩解理由,侦查员予以高度重视,并预测到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以后会对该节事实予以翻供。侦查人员及时补充了双方平常无经济往来、购房时受贿人银行存款比较充分、购房过程中受贿人并未向亲友等其他人借款、从受贿到案发行受贿双方都没有谈过还钱等一系列证据,并在以后的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逐一落实,以证据说服嫌疑人,纠正了犯罪嫌疑人想以借款为托词,意图减轻责任的错误想法,保证了审查起诉、审判环节的顺利进行。另外对在侦查阶段多次翻供的嫌疑人,除了通过补充完善证据纠正其翻供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每次翻供的思想动机和原因都要予以调查和询问,并通过笔录进行固定。这样如果在以后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其思想根源即可以一目了然,降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信度。

  (五)注意犯罪嫌疑人思想状态的发展变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受贿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随着诉讼的进展,自然而然会产生心理变化。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迫于强大的审讯压力,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愿意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一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之后,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处境有了一个新的评估,认识到自己已经是身败名裂,心生懊悔,企图通过翻供逃避刑事追究。再加上辩护律师等外部因素的介入,让其对证据体系可能存在的缺陷也有一定的认识,另外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的曲解或者误解,不清楚翻供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这些原因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心生侥幸,否认原来的有罪供述。推翻自己以前的供述,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多发生在诉讼环节改变的过程中,这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及悔罪和认罪的心理态度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侦查人员要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要对犯罪嫌疑人因势利导,耐心做好政策和法律的教育工作,通过明理述法,让犯罪嫌疑人了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自首、坦白等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等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予以解释清楚,同时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让犯罪嫌疑人清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也是徒劳的,打消其侥幸和对抗心理,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下一诉讼环节翻供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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