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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动向/张亚平(5)

  为了更有效地侦查及更严厉地打击恐怖犯罪,法国政府于2006年特别通过了《反恐怖主义、安全及边境管制法》。该法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主要是规定了行政警察的设置、更好地了解恐怖组织的行踪、更方便地搜集关于恐怖组织的信息等,同时也规定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司法措施及其他辅助措施,其中司法措施包括刑事程序、刑事处罚及刑罚执行等,其他辅助措施包括侦查人员保护、驱逐出境、经济窒息等。

  刑事程序方面尤其值得提及的是拘留期限的延长、律师的介入、公诉时效、临时拘押等。2006年法将拘留期从原来的96小时又延长24小时,并且还可以更续一次。刑事处罚方面,将以前作为恐怖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参加犯罪团伙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进行处罚,此即刑法典第450-1条规定的参加犯罪团伙罪。刑罚执行方面,则将恐怖犯罪的犯罪人集中执行刑罚,以更好地对其追踪调查并决定是否变更其刑罚执行。侦查人员保护方面,为了有效保护侦查人员,避免事后的报复,经巴黎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允许,可以以侦查人员的号码代替其姓名出现于诉讼过程中。

  (二)参加犯罪团伙罪的处罚

  法国刑法原则上不处罚预备行为,但是为了更好地打击与预防有组织犯罪,特别规定了此参加犯罪团伙罪。根据法国刑法典第450-1条之规定,参加犯罪团伙罪是指:以一项或多项实际行动表明旨在准备实行一项或多项重罪或者准备实行一项或多项当处至少5年监禁刑之轻罪,由此而形成的任何组织或达成的协议,均构成参加犯罪团伙罪。对此参加犯罪团伙罪,该条还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如果准备实行的是重罪或者是当处10年监禁刑之轻罪,则对此罪处以10年监禁刑,并处150000欧元罚金;如果准备实行的犯罪是当处最低5年监禁刑之轻罪,则对此罪处5年监禁刑并处75000欧元罚金。另外,刑法典第450-3条还对此罪规定了多项附加刑。

  (三)其他有组织犯罪的处罚

  其他有组织犯罪包括上述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以及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

  本质上是“有组织”的犯罪包括多项具体罪名,也分散地规定于刑法典不同章节及各刑事法律中。由组织帮实施的犯罪实际上是将组织帮作为其他一般犯罪的加重处罚的情节。换言之,本来是刑事法规定的一般的犯罪,但是如果这些犯罪由组织帮参与实施,则要加重处罚,并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这些犯罪列举于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3条,同时在刑法典中也对其中的一些犯罪中组织帮情节予以特别规定。例如,对于一般的杀人罪,其法定刑为30年徒刑,但是多人以组织帮形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则处无期徒刑。(第221-4条第8项)又如,对于一般的盗窃罪,处3年监禁刑及45000欧元罚金(第311-3条),但是“组织帮盗窃的,处15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如果组织帮在盗窃过程中或之后,又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则处以2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如果组织帮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武器或者以武器相威胁,或者携带禁止携带的武器,则处以3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第311-9条)再如法国刑法典第322-6条规定的毁坏、破坏、损坏财产罪的法定刑为10年监禁刑及150000欧元罚金,但是当由组织帮实施时,法定刑则加重至20年徒刑及150000欧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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