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动向/张亚平(6)
四、处理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
2004年3月9日的Perben Ⅱ法规定了处理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后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追诉、预审和审判等程序进行特别规定。这些规定集中于《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二十五编,包括法院管辖、监视、卧底侦查、拘留、搜查、通信截留、录音拍照、保全措施等诸多程序问题。
在法院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典》第706-75条扩张了地方大审法院和重罪法院的管辖范围至一个或数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区域。
在监视方面,第706-80条规定,司法警察之警官及经其允许之警员可以在全法国范围内展开对涉及第706-73或第706-74条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监视,也可以对其实行犯罪的物品、财产或所得物等进行监视。
卧底侦查是侦破有组织犯罪的特别手段,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复杂性,刑事诉讼法对卧底侦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卧底侦查必须在必要时,且须由共和国检察官,或者在听取其意见后,由预审法官以书面形式正式批准,并遵照法定条件,在共和国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监督下,才能进行。进行卧底侦查的司法警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卧底侦查时,对下列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取得、持有、运输、交付因实行犯罪而获得的或用于实行犯罪的物质、财产、所得、文件或信息;使用或者向实行犯罪的人提供具有法律、金融性质的手段以及运输、储存、住宿、保存和通信手段。刑事诉讼法对卧底侦查人员的身份保密性进行了特别规定,规定在诉讼任何阶段不得透露化名进行卧底侦查的人员身份,否则将构成犯罪。
在拘留方面的特别规定就是其期限的延长。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时间一般是24小时,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6-88条之规定,在对706-73条所列犯罪进行调查或预审时,如有必要,拘留的期限可以延长2次,每次延长的时间是24小时,也即可以延长48小时。当然,延长拘留时间必须是必要且系例外。另外,根据该条第5款规定,最初48小时拘留之后,如果仍有必要,自由与羁押法官或者预审法官可以决定一次性延长48小时的拘留时间,经过此次延长,拘留时间可以达到96小时。2006年1月23日的反恐法对此拘留时间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该法在刑事诉讼法第706-88条第7款规定,如果从最初的调查或者拘留过程中发现,行为人有在法国或者外国实施恐怖犯罪的重大危险,或者为国际合作所必须,自由法官可以以特别名义,并根据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因犯706-73条第11项所涉之罪而被拘留,且仍在拘留中的犯罪人,再延长其24小时的拘留时间,并且还可以更续一次。当然,此次的延长是在前期延长的基础上的再次延长,换言之,经过这次延长,拘留时间最终可以达到120小时,甚至144小时。在拘留期间,嫌犯也不得会见律师,只有在拘留期满96小时之后或者120小时之后,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的嫌犯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4条之规定,要求与律师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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