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动向/张亚平(7)
在搜查方面,有组织犯罪的特别程序大大拓宽了刑诉法第59条所规定的搜查的时间及空间范围。PerbenⅡ法规定,如果在对第706-73条所涉犯罪进行调查、预审时有必要,自由与羁押法官或者预审法官可以决定在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搜查、查看住所、扣押证据材料。(刑诉法第706-89,706-90,706-91条)甚至在紧急情况下,预审法官也可以批准司法警察警官在居住场所采取这些行动(706-91条第2款)。
五、有组织犯罪中的司法合作者制度
2004年3月9日法在应对有组织犯罪方面规定了“司法合作者”制度。司法合作者(collaborateur de justice或repenti),是指参加了犯罪活动,又与司法机关或者警察机关合作,并因其合作而换取一定好处的人。[14]法国刑法典在132-78条规定了三种情况的司法合作。其一,试图实行犯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后,阻止犯罪实现,并且必要时指认其他犯罪人或者共犯的,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免除其刑;其二,已经实行重罪或轻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司法机关之后,阻止犯罪之实行或者避免犯罪产生危害结果,或者指认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减轻其剥夺自由刑的刑期;其三,已经实行重罪或轻罪之人,如果在通知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后,使得能够避免其他与其受追述之罪性质相同的相关犯罪的实行,或者避免该犯罪引起危害结果的,或者指认其他犯罪人或共犯的,也减轻其剥夺自由刑的刑期。对这些司法合作者,刑事诉讼法在第706-63-1条规定“受到保护”,并且“享有确保其融入社会的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预审及审判吸纳了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实际上,2004年3月9日法是因为有组织犯罪才增加规定此司法合作者制度,因为该法第12条在规定司法合作者制度后,又列举了一系列具体的犯罪,这些犯罪要么是本质上是有组织犯罪,要么是极易由组织帮实施,因而构成有组织犯罪。包括221-5-3条(谋杀及毒杀)、222-43条(222-35-222-39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222-43-1(走私毒品罪未遂)、222-6-2(酷刑及野蛮行为罪)、224-5-1(绑架及非法拘禁罪)、224-8-1(劫持航空器、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罪)、225-11-1(淫媒罪及其相关犯罪)、225-4-9(贩卖人口罪)、311-9-1(组织帮实施的盗窃罪)、312-6-1(组织帮实施的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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