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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

一、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地位概述
1、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使上述“三个维护”的职责和使命实现,必须有一系列执业权利来保障律师顺利执业。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人。
2、特点。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 律师及被代理人应具备法定资格;
(2) 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等的委托;
(3)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被代理人进行诉讼
活动,其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4) 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5) 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不能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6)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在代理
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的后果就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
3、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或重要性
 (1)由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被代理人的迫切愿望。被代理人不具有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也没有专业深入的了解,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正当权利。律师可以从专业角度运用专业知识协助被代理人实现诉讼权利,有利于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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