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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10)
7、 人民法院立案时不应作实体审查。民事案件起诉时,对于不予受理
的案件应依法出具裁定书,立案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驳回起诉裁定书。
8、 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具受理通知书,以便律师计算审限,从而依
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出具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开庭时间进行开庭审理,如果第一个庭没有顺利开完,应休庭指定下次开庭时间而不能以影响第二个庭的正常审理。
综上所述,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利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人民法院怠于维护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导致程序僵化,律师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律师的权利不能转化为百分之百的权益,需要通过人民法院机动的、主动的与律师达成双方有效的配合,促成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同时效率得到最大化的解决,争取在民事一审程序可以顺利结案,不要因为程序上的问题导致被代理人提出上诉,上诉的审理结果被发回重审的结果,案件再进行新一轮的审理,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损。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列举出在代理被代理人民事一审程序中的问题并提出改善意见,共同完善和促进中国司法程序上的妥善和完备。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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