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5)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除了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与核实委托诉讼代理人个人情况及案件情况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12、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的继受权利
律师的继受权利,是指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取得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驶诉讼权利。代理权限的具体内容都必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表明。
1、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别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是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都是不正确的,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例如,在委托范围内是否明确写明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等。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无需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一方面,委托诉讼代理人只是被代理人在诉讼上权利义务的代为行使和承担者,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另一方面,被代理人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他才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在程序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唯一书面凭证。因此被代理人在签署时授权委托书时应明确具体的委托范围,慎重授予特别授权范围内的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把自己的委托权限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笔者认为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及被代理人对委托诉讼代理人专业执业能力肯定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所以,在没有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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