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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6)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实施诉讼行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法院要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就要求双方都必须到庭,以便审判员通过双方的陈述及意见确认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作出正确客观的判断,也便于审判员进行民事调解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此应当注意及说明的是,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而且当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无效。但在诉讼中,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或缩小授权范围。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进程,因此,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变更代理权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 诉讼终结;
(2) 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和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3) 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
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
当事人。
三、 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依据《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合法执业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普及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日趋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影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体现在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等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一)对律师的人身权保护不足。
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律师的人身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
有些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部分律师名誉被其他律师出于各种目的而诋毁;部分律师应有人格尊严遭个别法官侵犯。
(二)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执业权利受到诸多因素限制和制约。
在民事审判实际工作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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