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7)
方面:
1、 民事案件的办案人员借口“难以联系案件具体经办人”,“办案法官
不在”,“领导不在,无法请示”等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甚至变相拒绝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有关材料。
2、 律师申请阅卷手续过于繁琐,不利于律师迅速、便捷的完成阅卷工
作。案件具体经办人因担心安排律师阅卷后不利于案件审理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刁难案件代理律师,增加不必要的阅卷审批手续,重复请示汇报,拒绝律师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
3、律师调阅卷宗的内容受到限制。在实践中律师申请阅卷,业务庭只是提
供一些程序性的诉讼文书。很多情况下,律师根本无法全部、客观的掌握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
4、律师阅卷权的地点、条件受到限制。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法院的审判庭、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未提供专门的或适合
的律师阅卷场所;相关部门缺少必要的复印设备而无法满足律师复制案卷材料的客观需要;对律师复印材料进行不合理收费且不出具发票等情形严重侵犯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5、律师阅卷时间也可能被不合理限制,无法满足正常的办案需要。比如有
些部门安排每周的固定时间,集中办理阅卷工作,而安排的时间过短不利于律师阅卷工作的开展。
(三)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受到限制。
1、法律对律师取证作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对律师调查取证,只要个人
和单位不同意,律师就取不到证据。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允许证人拒绝作证。
2、 实践中律师向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常遇有的单位或个人不愿意配
合或不很好配合。比如,有的部门要求两名律师在场方可调查取证;以保护审判秘密为由不同意律师向其调查取证;律师对单位或个人的调查取证中,经常遇到被调查对象不愿配合,更不愿出庭作证等情况。
3、律师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经常不能得到保障。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因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例如对于当事人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或社会保险中心缴纳社保记录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依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18条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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