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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8)
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在法院应当准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却因没有时间、精力去调查取证,或因被调取单位路途较远等种种理由不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又不下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导致律师的被代理人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查清,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审判。
(四)律师辩论权难以充分行使。
民事诉讼的律师出庭正常辩论时间不能充分保障。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有些
审判人员常常打断或者限制律师发言,在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交头接耳、接听电话、甚至离开审判席,致使律师辩论权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这样既有损律师形象,也不利于律师正常履职,导致律师难以有效行使代理权。
(五)律师代理的被代理人立案相关权利难以充分得到保障。
1、律师作为被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律师提交的起诉书中的事实理由部分进行实体审查,认为事实理由不成立,直接不予接收律师的立案材料,严重侵害律师的被代理人的诉权。
2、律师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即使接收了起诉书和证据材料受理了案件,立案庭也不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没有任何其他书面文书表明收取了哪些诉讼材料,收取了几份,有些法院仅以开除的缴纳诉讼费单据代替法律文书。
3、因为民事一审立案经常不出具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导致律师无法清楚地知道案件的受理时间及开庭时间,无法计算审限,无法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过程中,普遍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尤其从受理到立案,经常远远超出了7天的法定时限,立案后又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律师无法得知法院立案的确切时间,从而无法推算出大致的开庭时间,更不能计算出审限,对普遍超出审限的案件,无法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利。
(六)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依法出具裁定书。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法院通常只作笔录,不依法下达裁定书,致使律师无法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文书用以明确证明案件已终结。
(七)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的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律师依据传票出庭应诉,有时会遇到法官迟到的情况,特别是在上午开第二个庭的时候,法官经常以第一个庭未审理结束为由,无限制地推迟第二个庭的开庭时间,结果造成律师时间的浪费,开庭审理匆忙审理,律师无法充分阐述代理意见,影响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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