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民事一审程序中的权力行使和权益保障/牟楠(9)
(八)法院延长审限比较随意,经常不出具法律文书。法院延长审限随意,并且通常不书面通知律师,不说明理由和经院长批准的依据。致使很多案件没有理由地被一拖再拖,严重影响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致使姗姗来迟的法律判决无法被实际履行或申请执行,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丧失了司法公正的意义。
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针对民事诉讼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应出
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充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执业权利,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一些有益尝试:
1、 明确规定律师阅卷工作的规章制度,即三请示一汇报,申请阅卷请
示、复制摘抄请示、特殊情况请示、完成阅卷汇报。从程序上明确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各项工作流程。首先,原则上律师阅卷一般当日申请,当日安排办理,特殊情况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三日内择期办理。其次,不断简化阅卷手续,最大限度的满足律师阅卷工作的需要。不涉及到保密事项的案件,原则上由法庭庭长负责审批,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最后,积极配合和协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工作,同时做好登记备案收费工作。
2、设立业务庭专人负责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工作和收集调取证据工
作。法院在人员不足、案件数量多的情况下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难,规定专人负责律师阅卷的工作。阅卷专管员专门负责律师申请阅卷的受理、请示汇报领导、办理审批、联系案件具体承办人、调取证据材料、协助律师查阅、帮助办理摘抄复制证据、登记备案收费等工作,使律师阅卷权能够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3、全方位开放律师阅卷的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案件材料内容的诸多限制。法院对可以得到阅卷批准的代理律师,可以查阅除法院内部保存的附卷材料外的全部证据材料,查阅完成后,律师可以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法院应保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4、确定律师阅卷的时间和地点。律师阅卷时间规定在工作日全天。法院提供专门的阅卷办公室以接待申请阅卷的律师,主动联系办公室的相关部门增添必要的复印设备,规范律师复印材料收费。
5、 对妨碍律师阅卷权的救济途径,保障律师阅卷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律师在阅卷的申请、审批、进行、收费过程中受到执业权利侵害的情况,可以向法院领导或院领导寻求救济途径。
6、积极配合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法院取消律师调取证据限制性规定,对律
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积极联系办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的情况下,下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既解决了法院人力有限的客观问题,又使《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调查权能够得以实现,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促进案件得以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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