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几点争议问题的探讨/杜舒舒(4)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价款结算可以参照该无效合同进行结算一样,笔者认为,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基本利益的角度,同样可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起算时间应当以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笔者注:本文纯粹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所作的学术性探讨,并不以任何现实成功案例或其它权威著作为依据,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撰稿人: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杜舒舒 律师
通讯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18号国贸中心10F-B5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51636110 025-83245661-807

声明:本文系杜舒舒独立撰写完成,享有完全的著作权,他方未经同意不得进行非法转载、摘抄、复制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