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几点争议问题的探讨/杜舒舒(4)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如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价款结算可以参照该无效合同进行结算一样,笔者认为,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从保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基本利益的角度,同样可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但起算时间应当以实际竣工日期起算。
笔者注:本文纯粹笔者结合现行法律规定所作的学术性探讨,并不以任何现实成功案例或其它权威著作为依据,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撰稿人: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 杜舒舒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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