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亟待完善/苏建召(2)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常设机构,赋予其独立的代表资格审查监管权,负责对代表资格全面审查监管。通过向司法、行政及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对代表本人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常态化的调查,建立代表动态管理档案。出台罢免代表或官员的法定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对“重病”代表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罢免权。将违反代表义务增加为停止、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情形之一。对于轻微违反代表义务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生病”代表,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谈话诫免,直至停止其代表资格,同时限其在停止代表资格期间进行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法定义务的“带病”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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