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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如何认定/戴瑞春(2)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恶意透支的行为人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既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

  本案的被告人覃某在使用信用卡透支了29800元后,银行的工作人员在2011年11月起通过挂号邮件、电话通知、上门等多种方式多次催收其还款,但其超过三个月后仍逾期不还,已经属于恶意透支,综观本案,覃某持有信用卡,大量透支银行款,经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性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

  2012年12月6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蒙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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