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租赁的优先承租权/谢靖华(7)
[5]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上),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200页。
[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7][日]冈村玄治:“赁借权物权论”,载日本《私法》杂志第14号,第2-8页。
[8]张胜、翟小良:“房屋租赁权法律性质研究”,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9]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10]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6、71、78页;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年版,第17页。 转引自董耀金、赵江涛:“论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保护”,载《商业时代》2011年第15期。
[11]戚兆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5页。
[12]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多见于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规定“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房屋共有人或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13]如《法国商法典》第L145-4、8、14条规定,商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9年,而至期限届满之 际,房屋承租人作为在 该 房屋 内 从 事 营 业 资 产之经营者,有权请求续展租约,或者请求赔偿因被拒绝续租而遭受的损害。
[14]如美国实行租金管制,在商业租赁合同中往往还会规定租金的年增长百分 比,或者将租金的增长与某一 指 数 联 系在一 起 ,如 消费 价 格 指 数等,此即所谓的租金上涨条款。 参见戚兆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71页。
[15]从程序上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关系是否继续,既可以由承租人也可以由出 租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对方发出通知(通知通常由出租人发出),对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如果双方不能就是否继续租赁达成协议,可以在第一次通知发出后2-4个月内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继续租赁关系还是回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参见戚兆岳:《不动产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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