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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手机为名而行非法占有之定性/王其见(2)
综上,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并未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被告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欺骗方法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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