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施行《行政强制法》应注意的问题/田凯
《行政强制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后的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该法的施行,必将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重大影响。笔者结合基层工商工作,就《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和领会,谈点粗浅认识,希望对广大工商执法人员有所帮助。
一、《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
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
(一)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从定义看,行政强制措施不仅仅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而且还包括防止证据损毁。这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强制措施不同,过去的强制措施不包括为防止证据毁损所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据此,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法》实施后,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行为其性质将有所改变,将成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受到该法的规制。
(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一是设定法定。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在权力设定上有所不同,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低于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法则不同,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故此,得出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二是实施法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适当原则。一是实体适当。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二是程序适当,行政强制主体所采取的手段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必须有对应关系,比如,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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