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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对独立检察官制度的理性思考/赵刚
【关 键 词】 独立检察官 检察一体化 检察权配置
【内容提要】 检察权的配置要反映和体现司法规律,检察改革要符合检察业务规律。检察官相对独立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权配置的一个重点方向,但检察官独立必须要与检察一体化实现紧密结合。检察权的司法行政双重属性决定了检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就是在检察官独立与检察一体化之间确定适当的平衡点,独立检察官制度违背了中国司法规律,而建立在检察一体化前提下的独立主诉检察官制度才是当代中国检察职权配置的现实选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近来,法学界一些学者就如何认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直至能否借鉴西方国家建立中国特色的独立检察官制度屡有争鸣,笔者在此按照十七大报告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结合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从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完善检察工作体制和机制的视角就独立检察官制度作一学术探讨。
一、检察官相对独立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的独立性包括集体独立和检察官相对独立是国际通例,肯定和保障检察官的相对独立也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中检察权配置的重点方向
许多国家的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将检察机关视为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性质的国家机关,界于审判权和行政权的交叉地带,当其进行侦查职务犯罪等特殊犯罪时,则代行警察的行政职能;当其决定对自行侦查或警察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出公诉或支持公诉时,则行使的是司法职能。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司法独立是各国公认的基本法治原则。既然承认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性质,必然推出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出司法独立。其独立性主要是指办理具体案件中不受非法干涉,这一规则,属于“技术性司法规则”,其目的是保证检察官活动的公正性。许多国家的法治实践证明,只有名义上的司法机关集体独立而没有司法官独立,是难以形成现代司法体制的,也难以真正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最终摆脱司法权行政化和地方化的怪圈循环。所以现代国家在相续确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后,而后又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独立和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检察官履行司法职能时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得他们履行职务更需要独立,职位也更需要特殊的保障,因此注重检察官的任职保障和行使职权的相对独立性最终成为国际共识。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地位和服务条件,包括职业荣誉和尊严、职务独立、身份保障等内容。其中,关于检察官职务的独立性,第4条规定:“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障、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 ,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检察官相对独立的现代检察制度,一些西方国家如美国还于1978年通过了《独立检察官法》,独立检察官既不隶属于司法和检察系统,也不属于法院系统,他享有独立的人事权、诉讼权、调查权和传讯权等,实际上成为一个享有动用无限财力和物力、可以用无限长的时间对国家高级官员犯罪行为一追到底的权力的临时性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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