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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羁押的争议与适用/罗海敏(11)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也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将“预防性羁押”界定为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将其作为保安处分措施或刑罚措施加以规定。例如,在新西兰,“预防性羁押”事实上是一种无确定期限的终身监禁,属于司法判刑,适用于如果被释放很可能再犯罪的一些经审判确定犯有暴力或性犯罪的人(例如反社会的杀人犯或恋童癖的累犯)。在印度,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预防性羁押,往往是由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其所针对的一般是已被刑事生效裁判确定有罪的人或者是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

  ⑵[法]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2页。

  ⑶Black's Law Dictionary,Eighth Edition,by Thomson West in 2004,p.480.

  ⑷岳礼玲:《刑事诉讼程序中预防性羁押的国际标准》[C],载樊崇义:《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⑸王兆鹏:《刑事诉讼讲义(上)》[M],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281页。

  ⑹[美]韦恩·R·拉费弗等:《刑事诉讼法》[M],卞建林、沙丽金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9页。

  ⑺陈卫东、隋光伟:《现代羁押制度的特征:目的、功能及实施要件》[J],《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⑻预防性羁押与一般性羁押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有些羁押措施可能兼有两种目的而难以归为其中一类,例如有些国家规定的重罪羁押就属于这种情况。

  ⑼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⑽United States v.Salerno,481 U.S.,at 767.

  ⑾Preventive Detention before Trial,79 Harv.L.Rev.1489.

  ⑿[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⒀同前注⑿,第29页。

  ⒁陈志龙:《检察官与羁押嫌犯》[J],《宪政时代》1995年第2期。

  ⒂[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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