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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羁押的争议与适用/罗海敏(7)

  在美国,“审前释放的权利是以被告人充分确保他将出庭并且如果被认定有罪将接受判刑为条件的”(45),因此除了确保被告人出庭以外的其他理由都不能作为拒绝审前释放的理由。但在实践中,检察官会要求并且法官会对在释放期间几乎不可能逃跑但似乎可能犯新罪的被告人科处高额保释金的方式以达到拒绝释放的目的。(46)但是,随着保释制度的发展,以科处高额保释金的方式来拒绝释放被告人的方法在正当性方面日益受到质疑。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美国开始了有关保释制度的立法改革运动,并最终通过了《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其中包含了和预防性羁押相关的条款:“如果认为不能合理确保被告人按要求出庭和保证社区的安全,法官必须命令羁押。”截止1985年,有3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颁布了在作出审前释放决定过程中允许考虑潜在危险的保释或预防羁押制定法。(47)美国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Schall v.Martin案中首次表示同意对未成年罪犯采取审前预防羁押。(48)在1987年的U.S.v.Salerno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肯定了《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预防羁押条款的合宪性。在该案中,Salerno以及另外一名被告被控欺诈、邮件欺诈及敲诈勒索罪,并被逮捕。在听审后,法官命令对Salerno进行羁押,并认为有着清晰可信的证据证明审前释放Salerno会对社区造成危险。其后,Salerno以《1984年保释改革法》违宪为由提出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1984年保释改革法》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因为政府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比个人自由更为重要的社区安全,同时认为审前的预防性羁押是解决急迫社会问题的一个可能途径。(49)在“9.11”事件以后,预防性羁押在美国的适用更加广泛。例如,美国政府依据《爱国者法》等反恐法律的授权,以保护社会安全为名,将那些没有足够犯罪嫌疑但被认定与恐怖组织有关联的中东裔或穆斯林移民当做潜在的恐怖分子予以无期限关押。

  在法国,从1970年7月17日法律开始,“先行羁押”的概念取代了“预防性羁押”,以此强调以预防为目的实施羁押并非一般原则。根据该项法律,只有处于预审之必要,或者以保安处分措施(出于安全考虑)的名义,才能命令羁押(当事人)。(50)但根据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的规定,只有在先行羁押构成以下所指的唯一手段时,才能命令先行羁押或延长先行羁押期间:1、为了保存证据或犯罪痕迹、线索,或者为了防止对证人或受害人施加压力,或者防止受审查人与共犯继续伪诈串供;2、为了保护受审查人,确保有关的人能够随时听从法院的安排,终止犯罪或防止重新犯罪;3、因犯罪程度严重,实行犯罪的情节或者其造成的损失重大,为了防止对公共秩序造成特别的、持续的扰乱。可见,即使是用“先行羁押”概念取代了“预防性羁押”,法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羁押成立条件的上述规定,事实上仍然包含了以预防受审查人重新犯罪为目的的羁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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