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羁押的争议与适用/罗海敏(8)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羁押理由只包括以下两项: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或者住所不定、可能逃跑或销毁证据。上述有关羁押理由的规定并没有包含预防被追诉者危险性方面的内容。但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告人可能加害被害人或其他被认为具有对案件的审理所必要的知识的人以及这些人员的亲属的身体、财产的,或者可能对这些人实施恐怖行为时,不能赋予被告人保释权利。从拒绝保释的理由来看,日本刑事诉讼法也承认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以预防被追诉人的特定危险性为由对其予以羁押。
不同于明确规定预防性羁押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相关法律规定或实践适用中虽然已经包含或承认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羁押理由,但并未对预防性羁押设置有别于一般性羁押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特殊限制,也没有就预防性羁押适用中的程序规制、权利保障等制定专门措施。但是,这些国家多数要求追诉机关对具备可能重新犯罪这项羁押理由的证明应达到法定的标准。例如,从上文可知,英国要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美国要求“有清晰可信的证据证明”,日本要求“有相当理由足以怀疑”被追诉者可能继续犯罪时,才能适用预防性羁押。同时,这些国家也都要求在命令羁押时必须附具羁押理由,并给予被羁押者针对羁押理由进行反驳的机会。这些羁押理由方面的程序要求,为预防性羁押在个案中的适用提供了必要的制约作用。
三、预防性羁押适用的原因探析
虽然黑格尔的名言“存在即合理”未必正确,但在强烈的批评与质疑声中,预防性羁押仍能被广泛规定和适用,不能不让我们对其中原委产生兴趣。探析预防性羁押在争议之中得以广泛适用的原因,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预防性羁押制度是对社会和普通大众安全需求、风险回避需求的响应;另一方面,预防性羁押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多个国家、地区行政权力扩张的普遍趋势。
最近几十年来,犯罪率不断攀升,治安状况日趋恶化,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给社会安全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威胁。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性羁押的司法适用是犯罪形势上述发展变化的产物,它迎合了政府与公众追求安全、避免潜在危险的现实需求。在美国,刑事社会学家David Garland指出,虽然犯罪预防自始至终都是刑事政策所关注的议题,但是,在先前犯罪率不高,治安问题并非大众关注焦点时,积极地推行犯罪预防以保障大众安全的想法,很少成为刑事政策变革的主要议题。(51)“考虑到犯罪率方面的历史记录,最近有关预防性改革方面的追求就不出所料了。虽然最近有所下降,但暴力犯罪的比率已比二战后十年的三倍还多……现在故意伤害的犯罪率接近40年以前的4倍。”(52)在德国,“犯罪结构方面的变化和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变化促进了向预防倾斜的趋势。……总结德国过去几十年的犯罪发展情况,可以发现两个主要的趋势:首先,出现了被称为交易犯罪的新型犯罪,如贩卖毒品和拐卖人口;其次,自欧洲铁幕倒塌以来,外国或者移民犯罪嫌疑人的比重大大增加,其中具有不稳定地位的移民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两方面趋势都增加了更有效控制犯罪方面的需求。”(53)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认为,预防性羁押的确回应了台湾社会当下的需要,因而能在台湾刑事司法制度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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